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军工公司,产品是零税率,验证过的发票都未做税金并且填报了进项转出,现在发现是民品,要做税金,否则要多交税,税务上有什么办法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在对偷税的认定上规定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实施了偷税行为并且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是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在采取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没有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征管法第63条与第64条第一款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如果有少缴税款的事实则构成偷税,如果没有少缴税款的事实,则适用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