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举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份。 A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元, 甲公司借给A公司往来借款5800万元, 从2020年起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 但A公司一直没有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发票,甲公司的会计报表中也没有确认过利息收入。 现甲公司计划将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2025年1月, 甲公司与A签订了关于利息的协议,同意从2020年起,每年的利息均不收取,即按集团零利率借款处理。
那么A公司的税务处理,因为一直没有收到利息发票,但是计提了利息费用并税前扣除,是从2020年起重新做纳税申报更正处理, 还是应在2025年一次性做债务重组收益处理?
请协助解答并提供相关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从2020年起重新做纳税申报更正处理,A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