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单位利用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钢渣经过破碎、磁选,生产出粒钢和钢豆等产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同时产生大量品位较低磁选粉外排。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我单位与外省甲企业合作,由甲企业出资在我单位生产场地上安装2台球磨机,利用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气候较暖,将外排磁选粉深加工,生产出品位较高磁选铁精粉。协议规定,每生产一吨磁选铁精粉我单位付甲企业加工费120元,水、电由我单位提供,水、电费用由我单位承担。请问老师:
1、甲企业提供由我单位主管国税局开据的发货票是否合理?
2、协议规定水、电费用由我单位承担是否合理?
3、若由甲企业承担水、电费,我单位又没有水、电经营权,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请老师提供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甲企业应提供由你单位主管国税局开据的发货票,在哪交税就在哪开具发票,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应在加工劳务发生地交增值税。
2、水、电费用可以由你单位承担。税法没有限制性规定。
3、若由甲企业承担水、电费,你单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总局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各地都是这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