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生产型企业,现在我公司从国内采购一批钢板(成卷的),我公司将加工这批钢板的主要工序(剪切,切割),委托其他公司加工,加工后我公司再进行打磨、包装,然后出口。
问题 1,我公司的打磨、包装,是否构成对出口这批钢板的加工,是否算做我公司生产?
2,我公司出口的这批钢板,可不可以退税?是否有文件依据?
3,如果不可以退税,也请告知文件依据?
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算的2、可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