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最近公司碰到一个问题,我们非常困惑。09年出口的一笔货物于10年3月发生退运。按照规定公司补交了退税款,账务做了处理。但在在免抵退申报程序中如何调整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出现分歧,一派主张因为以前年度货物退回,企业也已经补交税款了,在货物退回当月不用在出口退税程序中用红字进行冲销,不用进行处理。另一派主张货物退回当月必须在出口退税程序中用红字进行冲销,但这样操作会造成企业当月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不符。作为企业夹在中间,我们很想知道按照国家政策应该怎样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规定不明确。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