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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法人问题

2010-06-28 11:46:4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A自然人(大陆身份证),在06香港注册一家公司,通过香港公司于07年在泉州注册一家外资公司B,同时在泉州拥有一家内资公司C。

问题1:B公司可以并入C公司吗?如果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有哪些涉税事项?

问题2:如果成立一家内资公司D,同时并购B、C公司,可行吗?如果可以,有哪些涉税事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有关企业并购的可行性研究请咨询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我们这里只提供具体纳税问题答疑,其他非纳税问题不属于我们的答疑范围,因此,我们不对企业的具体操作提出建议。谢谢合作!
2、上述两个问题中,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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