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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出口退税

2010-07-26 14:46:21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企业是做电子行业的,我现在要咨询两个问题,第一个石油电子仪器出口核算方法?第二个是出口退税的程序是那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第一个分录根据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第二个分录根据当前免抵税额借:应缴税费-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三个分录根据当期应退税额作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原料均来自于国内;另一种是有部分免税料件,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1、 全部原料来自于国内的情况下的免抵退税计算步骤:

第一步:剔税。即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理解为进项税额的转出。

剔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率一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即当期应纳的税额。

抵税=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剔税)-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尺度。即当期可退的免抵退税最高标准。

尺度=离岸价×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应退税)。即第二步与第三步比较,较小者为应退税额。

第五步:倒挤。即计算免抵税或留抵下期税额。

下面举例具体说明:

例如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或留抵下期税额。

解:第一步:剔税。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第二步: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外购准予抵扣进项-剔税)-上期留抵税额

      =17-(34-8)-3=-12(万元)

  第三步:尺度。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退税率

         =200×13%=26(万元)

  第四步: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26>12所以应退税=12万元

  第五步:倒挤计算免抵税额。

26-12=14(万元)

所以当期免抵税额为14万元。

例如2:上题条件改为购进原材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68万元,货已入库。其他条件不变,则应计算如下:

解:第一步:剔税=200×(17%-13%)=8(万元)

  第二步:抵税=17-(68-8)-3=-46(万元)

  第三步:尺度=200×13%=26(万元)

  第四步:比较  46>26应退税额为26万元

  第五步:倒挤计算出留抵下期税额为46-26=20(万元)

注意:(1)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涉及退税问题,按应纳税额交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演变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且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标准,按孰低原则确定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倒挤出来的为当期免抵税额。

   (3)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标准,则按孰低原则确定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标准,即上述所说的“尺度”。倒挤出来的为留抵下期税额。

   (4)当期免抵税额为0。

2、有部分免税料件情况下的计算步骤与方法:

第一步:剔税。即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剔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即当期应纳税额。

抵税=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尺度。即当期可退的免抵退税标准。

尺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计算应退税额。即上述第二步与第三步的比较,较小者为应退税额。

第五步:倒挤。即计算免抵税或留抵下期税额。

举例具体说明: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6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或留抵下期税额。

解:①剔税。当期不得抵扣税额=(200-100)×(17%-13%)=4万元

这里注意:因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在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所以不需退税,应在出口货物中扣除这部分。

②抵税。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③尺度。当期免抵退税标准=(200-100)×13%=13(万元)

④比较。按孰低原则比较。19> 13 则应退税额为13万元

⑤倒挤计算留抵下期税额=19-13=6(万元)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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