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国税发[2006]102号

2010-08-13 12:43:31
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发[2006]102号 文件中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指的是哪些,在哪个文件里有列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财税[2010]57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国税发【2005】第051号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