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客户附近租赁仓库存放我公司产品,以确保供货及时,我把这部分产品在账上记入“发出商品”核算以便于管理,现税务稽查人员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预缴增值税,等真正卖给客户开票时,不计增值税了。我认为我存放在外的商品,还没有风险转移,不能视同销售。现在正在处于僵持中,请专家给我指点迷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税发〔1998〕137号中明确,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