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司为广州的一家外资企业,与香港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拍摄及制作合同,因拍摄地点在北京,我司到税局开具税务证明时,税局要求我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而我司认为不需要缴税,理由根据内地和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请问,税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符合其中的哪一条
请指教!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局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