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配件企业,客户是汽车制造厂,在经营中经与供应商、客户协商,将我公司欠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以转款协议的方式转到客户处,协议中明确了所转款项是由供应商向客户提车抵减。
税务稽查认为:转款协议涉及到货物(即协议中所列的车)所有权的转移,应视为销售缴纳销项税额。我公司认为:仅为三方债务重组性质,以债权抵偿债务,我公司没有货物的买卖关系,不涉及到增值税,但税务稽查不支持我们观点,请问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条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三方债权重组实质上是有偿的行为,协议中涉及的车所有权也会发生转移,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协议中涉及的车的所有权为客户汽车制造厂,实质上销售货物的也是客户汽车制造厂。因此,涉及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客户汽车制造厂。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一、以提车形式偿还债款是供应商和汽车制造厂之间的协议。贵公司没有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二、为了避免税务机关的稽查,建议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删去供应商提车的条款。另由供应商和汽车制造厂重新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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