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因我公司2009年2月通过竟拍取得的房产,取得该房产时有拍卖行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现在我公司要转让该房产,在完税时(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同意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因为我公司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房产,无法取得发票,并不是没有发票,但我们已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成交价交纳了契税,证明成交价是经过认可的,为什么税局会不同意我们加计扣除,关于这种情况有什么文件吗?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一般确实要求发票的存在才能享受扣除等政策。对于拍卖的房产,原业主应持已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