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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费

2010-09-26 14:37: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所在地去年出台了一项政策,对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的河道费予以减免,我公司资产和收入条件都不符合,只有人数符合,我公司下属有几家分公司,均在本地独立纳税,河道费也是他们自己缴纳,我公司人为1900人,但要是加上分公司的人数就超过了中小企业2000的标准,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加上分公司的人数,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我想问一下,这中小企业的人数的界定是否应包含分公司的人数?能否提供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即,只有子公司才独立纳税。所以您的公司是不是应当是子公司?

国家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其人数核算只包括本公司。即包括分公司而不包括子公司。但本地政府出台的减免政策属于地方性优惠,可以由发文机关制定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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