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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给境外母公司代垫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商业保险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0-10-15 13:38:08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赣州市的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及技术部长为外方派遣外籍人员,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外籍人员的一部分工资由我公司支付,大部分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代垫工资费用,上述外籍人员的所有个人收入都在国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该代垫工资是为了保持外籍人员在原居住国原有的工资收入水平,公司认为是工资而非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也不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及其他税金,而税务局方面则认为是管理费用,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同时不能在所前扣除,请问税务局的认定是否正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费用认定为管理费用是正确的,请问一下:贵公司向境内员工支付的工资与境外企业支付的代垫费用与的比例大概是多少?因为这可能存在避税疑点。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无特别规定时,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通常税务机关只将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报酬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支付给外方的以工资薪金为名义的款项,在没有充足凭证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以管理费形式进行的避税安排。建议:提供充足的代付合同、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文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表明代付工资的真实经营行为,争取得到其同意。 如前所述,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仍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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