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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无特别规定时,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通常税务机关只将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报酬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支付给外方的以工资薪金为名义的款项,在没有充足凭证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以管理费形式进行的避税安排。建议:提供充足的代付合同、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文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表明代付工资的真实经营行为,争取得到其同意。 如前所述,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仍有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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