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企业,去年所得税汇算时国税局认为我公司卖给A公司的矿石定价低了,要求我们自行调整,由此我公司调整了应税所得100万,补交了企业所得税,A公司调减了利润100万,由此A公司多交的25万所得税申请退税或抵今年度所得税款,但税务不予办理,请问:我公司可以补开增值税票给A公司,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所得税吗?若税务不肯退税,A公司多交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调整和开具发票,但另外一方需要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