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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交税

2010-10-25 14:01:08
提出如下问题:
199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甲”和 “乙”经政府同意合并成立A公司。1994年A公司经省、市体改委批复,将A公司内“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折价投资入股1575万元”(94年1月验资报告)与另外3家国有企业、个人发起组建注册资本2600万元的B有限公司,另外3家企业未实际出资,A公司实际持有B公司97.5%的股份,个人(主要为公司职工)持有2.5%的股份。组建B公司后,A公司主营业务都纳入B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在B公司建账核算,由B公司计提折旧和摊销,未发生所得税清算时税务局要求纳税调整的情况。因种种原因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

2000年,经国资委批复同意,A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C(国资委占总股本90%以上,剩余股份为国资委控股企业持有)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由划拨转为出让地,土地1为综合用地,土地2为仓储用地。

2008年末,A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97.5%分别转让给D、E公司(C公司为D、E实际控制人或间接控股),且承诺在2009年将仍未从A过户到B的房地产权证规范,即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2009年7月,市房管局根据原国家六部委下发的《特急 计价费【1998】1077号》和川价字费【1998】139号文件同意免收费用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截止2009年11月,两处资产的房产权证和土地权证从A过户到B完毕。

现地税稽查局对B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提出2009年从A过户到B的两处房、地产权证应交契税。应交税额按2009年当年政府执行的基准地价(商住用地单价)乘以两宗地的土地面积计算,税率4%。且告知企业作自查补税处理。

请问:A公司过户到B公司的这两处房产是否应该缴纳契税?期待详细的权威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属于房屋产权的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亦即,由于A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且占B公司股份的97.5%,所以B承受A的房产可以免征契税。

但是,在2008年A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D、E公司后,由于出资设立的条件已不符合,不能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当适用该通知第七条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所以此时取决于D、E是否由A全资控股。全资控股的,可免征契税。

由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率根据地区不同为3%-5%,计税依据为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这里的问题在于适用何时期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如果能提供上述凭证的,可以适用该凭证上日期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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