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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

2010-11-02 11:05: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4年3月从德国购入脱硫及脱硝技术.当时合同上没有签定使用年限,主要是公司考虑引进外国技术费用高,通过学习开发自已的自有技术,就不再使用外国公司的技.如果签定时间就必须按合同付给外方技术提成费.我公司于2004年3月份向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购入的外国技术按8年进行摊销,得到了县税务机关同意。2009年6月我公司与德国公司签定了一份终止特许权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起就不再使用德国的技术。

2010年市税务稽查局检查2008、2009年度纳税情况时对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摊销提出异议,让我们按10年摊销并对以前年度多摊销的金额进行补税。

请问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摊销是否补税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补税我公司对剩余的摊销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为贵公司实际使用未超过10年,所以按最低标准10年进行摊销。
应当按照10年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补交以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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