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
我公司是生产花椒油的企业,原执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3%,现税务部门认为应是17%,我公司认为生产花椒油的花椒籽在菜籽油中加温浸泡后的产品,在生产加工中未加入任何其它原料,是用相应的植物的枝叶、果实经初加工形成的农业产品,属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按17%税率,公司的税负率就非常高,高出所有的行业税负(因加工产品的原材料基本是13%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公平,将限制企业的发展,有失增值税公平原则,请专家给予权威性的解答,并找出相应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而贵公司生产的花椒油是用高温食用植物油浸泡干花椒,并通过萃取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是直接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中“食用植物油”的范围。
因此,根据现行的政策税务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