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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小区建造锅炉房

2010-11-26 17:50:2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小区建造了冬季供热的锅炉及锅炉房,建造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费用已按配套设施计入该小区开发成本,但国税局在稽查企业所得税时要求将该锅炉及锅炉房从开发成本中调出,按我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理由是产权不明析。这是负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相左,我公司应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中区分“公共配套设施”及“建造固定资产”的关键是产权归属。建议贵公司和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提供该设备相应的产权归属证明,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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