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近期发现一些省份在税务稽查时,针对09年公司发放运动服等当福利费时,称需依 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额需加征09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左右,但我在咨询会计师及税务师时,均称不需要加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发放运动服只要进项税转出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另针对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理解是,企业发放现金福利都不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征个人所得税),发放运动服也不应征收所得税,个人理解是否正确也请老师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为“视同销售”是没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回答应该认为这笔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税务机关认定的企业所得税。
您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的说法,应该是合理的,但具体建议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从而促进该该争议问题的解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