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租用某独立法人的办公楼(简称A公司)的部分楼层用于办公,在税务检查室,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出具已交土地使用税说明,合理吗?(A公司已出具了已缴房产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按照规定贵公司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以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