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之前曾向你们咨询过这方面的问题,我把原问题复制如下: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9月的中外合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明年是免三的最后一年,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拟对外发包,请问:如对外发包,我公司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享受所得税优惠需持续经营10年还是20年?对外承包后能算是持续经营吗?如果不能算,我公司需退回原免减得所得税,我公司如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是否可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不改变公司性质,可以继续享受。
2、需持续经营10年。
3、如果不改变公司性质,能算是持续经营。
4、如果不改变公司性质,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也可行。
我公司现已跟一家公司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但我们这的税务认为我们公司虽然企业的性质没有改变,还是中外合资经营的性质,但经营性质已改变,是租赁经营,已经不属于生产经营范畴,不能再享受减二免三德税收优惠,并且以前已享受的减免也应退回,这种说法对吗?如果不对,有什么税法依据?因为同一个问题他们税务也有不同的看法,企业该如何取得明确答复?需提交书面问题向哪方请示算数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所以关键在于业务性质的认定。
请与主管税务机关(之前向其缴纳税款的机关)沟通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