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老师仔细给我分析。谢谢。
我单位是国有工业企业,因一块地与一房产公司的地紧挨着,现在与房产公司联合建门面房及商品房,我们的地1000平米,房开企业的地3000平米。由两家单位联合报建立项,房产公司建设,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子,我单位自用,不需要也不能变更土地权证,房子的建设成本先由房产公司代垫,建成后结算属于我单位的部分,建筑成本由我单位承担。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自建房,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吗?如果要交,文件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由于有房产公司的参与,贵公司建设属于联合建房,而不是自建房。仍然要按正常收入和支出计征税收。虽然土地使用权未移转,但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另外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涉及到印花税的问题,按照合同额计征。请参见《企业所得税条例》与《印花税暂行条例》。这是单位建房后仍登记在单位名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