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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

2010-12-21 13:35:0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因生产扩大的原因在2010年初的时候在深圳另外一个区租赁了一栋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但新厂一直没有进行登记营业执照,到10月末才进行登记成立分公司,期间的增值税、所得税都经过原厂注册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现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要求我们将1-10月的房租、水电、工资以加工费的名义缴纳3%的增值税,算是补交税款。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有位科长同意我们代开加工费名义开具给总公司的,后来又不同意了。这样我公司就损失45万德增值税款,我公司一直在原厂缴纳税款对整个深圳来说就没有偷税漏税,但牵扯两个区,就存在分税问题了。请老师告诉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新厂1-10月无证经营的话税务有罚款么?税款怎么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要向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都属于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义务已经完成。分税的问题在新厂成立、取得税务登记后才存在,之前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分公司成立后若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则应该分开缴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仍统一汇算。
无证经营属于工商机关的管理范围,不属于税务机关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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