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房子2008年少交了房产税,2009年企业发现后补交了2008年少交部分。今年税务稽查时,要求我们2007年的房产税滞纳金一直计算到今年(税局说我们2009年补交的部分只能算当年多交税款,申请退税)请问:
1)2008年少交房产税的滞纳金计算到哪天?
2)2009年补交的房产税能否抵减2008年少交的房产税?还是只能申请退税?
3)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所以
1)08年少交的房产税滞纳金计算到“2009年企业发现后补交了2008年少交部分”的那一天。
2)09年补交的如果回执、记录等凭证上显示是补交税款,则可以按补交税款算,如果显示的是正常缴纳税款,则按多缴算。如果都未显示,但是有数值及其他资料佐证证明属于“补交了2008年少交部分”的情况的话,也属于补交。滞纳金按照第1)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