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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2011-03-17 14:36:3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申请程序: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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