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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交纳问题

2011-04-14 14:06:1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系一家外资房地产企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项目,至到2008年项目立项,当年末已累计亏损140万元,2009年收取部分房屋定金未签订正式的预、销售合同,也未列预帐账款科目,但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不让确认期间费用及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让交纳30万元的所得税,2010年预收账款1.3亿元,因开发产品未完工,我公司每季度按定率预缴所得税,在2010年度共交纳所得税300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列支期间费用及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至2010年末累计亏损700万元,税务机关理由是,因工程未工,待完工清算时,期间费用及以前年度亏损金额一并列支,这样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期间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2)对于亏损金额,并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确切规定,但按照一般处理,也是可以当年弥补的。 另外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当中“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的表述,可以推知,也是可以按普通企业规定,年度弥补。
但是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并没有明显违规之处,请与其妥善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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