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销售工程煤的增值税、资源税、基金等税费能否计入工程支出,工程煤的收入已冲减在建工程科目。税法如何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为价外税。资源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基金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按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净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请问你所指的净收入是怎样计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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