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是一家煤矿企业,我想请问老师,对于3年以上的往来应付款项实际还未支付,是否并入应税所得,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应付账款暂估超过一年以上还未挂账,发票未来,是否调增,2010年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以前并未计提,是否)在10年度扣除,是否可以?恳请回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税所得。
2、应付账款暂估超过一年以上还在挂账,发票未到的,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