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分配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2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我公司是两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税务局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认为在分录1就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依据正确吗,如不正确,请提供国税国家相关律文。
我公司2010年做分录1分配了现金股利,现在和我们提滞纳金和罚款问题,请老师帮助我们确认税务局这做法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下文在计提时就要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 颁布日期:1997-12-10 实施日期:1997-12-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