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财政部令[1993]6号文只是规定的发票的一些使用方法,是不是只有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劳务范围内的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这两个税的范围不用开具发票,有什么依据吗?2011年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是不是财政部令[1993]6号文就作废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文没有作废,只是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现在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