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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折旧方法及年限

2011-10-10 12:58:0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中提到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如在会计上单独核算,税法上折旧年限应该单独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通用设备10年),还是按并入固定资产原值按房屋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20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以下是房产税有关房产原值的规定,可以参考。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按房屋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1987]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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