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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

2011-10-10 14:57:5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怎么计算,我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现在销售价格不合适,至今还未销售,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日期是2011年5月14日的,如果明年才销售,能不能抵扣增值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当然可以抵扣。
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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