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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2011-11-06 16:59: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外方个人占50%,中方法人和自然人各占25%,现准备将税后利润进行分红,请问会涉及到哪些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外方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确属是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属缴纳个人所得税范围。按现行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方法人:(一)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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