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关联企业(法人企业)之间互相调拨资金,或者向个人(老板、老板亲属)借入资金,但不计利息,入在其他款项帐户,企业资金充足就还钱,年末经常有余额,请教下这种情况有没有涉及营业税、所得税?有没有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有偿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以下规定取决于税务机关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预付帐款入帐的前提是双方应该有商品及劳务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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