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有疑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理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管理费用”,以前的条例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营业外支出”现在这条已经取消了,那么现在非常正常损失全部进“管理费用”
正常存货报废不用进项转出了吧,我现在就疑问正常存货报废,计入什么科目?是不是也计入“管理费用”,只是报税务局审批的时候只要清单申报就可以了?
按照条例的理解,我们过期不用的零部件应该全部算作正常损失,是否还要与税务局沟通,他们认可了我们才可以不用进项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正常损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管理费用,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正常存货报废不用进项转出,计入管理费用,只要清单就可以了。过期不用的零部件应该全部算作非正常损失处理,应当做进项税转出,正常损失看下面文件规定的几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