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利用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奖金向职工发放,该部分奖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属于应付福利费-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工[1992]29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职工非经常性奖励(如特别贡献、年终奖金等)、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向职工支付各种奖金或各种福利待遇等(包括以现金或物品形式发放、集体旅游形式以及缴纳职工各类保险、个人住房补贴等);但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此文件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