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9月份购入出口货物一批,认证后发现货品番号及单价有误,我方税务局给销货方出具了红字发票通知单。对方在开具红字发票时系统反映出错,开票员没有发现,所以又开出了一张错误的销项负数发票(购货方在大连,销货方在丹东同属一个法人)。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咨询了双方税务局,销货方税务局让我们找一张数额大一点的没有认证的发票开一部分负数发票,但是需要购货方先认证在开负数发票。我们在系统上试验发现单价是不可变的,导致负数发票金额对了数量不对、数量对了金额不对。购货方税务局让我们退回错误的发票让销货方解决。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解决才好,只好麻烦专家帮帮忙吧。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收上对这类问题没有规定。红字发票是否可套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发票作废的规定,请咨询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当月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