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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款的纳税处理

2011-12-14 22:01:0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1、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赔款的支出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肇事车的车主为企业。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2、企业发生的因与员工劳动用工方面发生的经济赔偿款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交通事故赔款的支出不可以税前列支。
2、根据《国家税国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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