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从会计上讲:筹建期发生的招待费是否属于开办费的范围?从税法上讲,是否也作为开办费?是否可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是?
老师回复是:不属于,不能做为开办费处理,只能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招待费的标准扣除。
请问是根据所得税条例中的哪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就是这样处理的,业务招待费用即使计入开办费,税务机关也要调整的。(筹建期还没有经营业务,怎么有业务招待费呢)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