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家火电企业,在发电过程中会产生一副产品粉煤灰,每月产出的灰煤粉需及时清理,长期与一合作商合作,销售给对方,2011年6月我司因使用了高灰份燃煤,致产量达到了1-5月份的2倍,此现场粉煤灰大量堆积影响生产,同时也超过了合同约定可接受的正常产量,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我司要求,原合作商仍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我司按合同单价开具了发票.但因该月产量已经远超消化量,合作商在帮助消化中产生了大量的物流成本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签订了我司对合作商补偿100多万的补偿协议.请问我司是否可依据补偿协议、银行转帐单、合作商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此项是否会涉及增值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处理方法:
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这样做会造成对方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你公司会有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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