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采选一体的企业,政府要求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首期缴存40%,以后每年缴纳10%左右,请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我单位根据要求时间缴纳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能否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可扣除应作入什么科目?还是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应按合同金额做入固定资产和预计负债并计提折旧还是?咨询相关税务部门也未给予明确答复,请专家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关键是该资金是否能够用于环境保护。个人认为,先扣除,如果以后发生改变再调增所得税,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