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长春属地单位,对于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补充医疗可以在税前扣除;现在成都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当地税务局要求除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和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企业扣缴的部分都需要并入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统筹部分,并没有直接与个人直接关联,我们认为不应该并入薪酬缴纳个税。
请问
1、相关明确的政策和规定是什么?
2、按照成都当地税务局的说法都不能税前扣除吗?他们的依据是有个允许上面三险一金扣除的说法,没说其他的应不应该纳税。他们的要求纳税我们如何面对和解释。
敬请专家作答。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execute request("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