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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费用列支问题

2012-01-06 11:08:56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人员出差台湾及香港的计程车费用,住宿费,招待费(餐馆),以上全部为台湾及香港的收据,请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交通费、住宿费可以凭台湾及香港的收据入账,其中伙食补助费,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标准内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超标准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充其量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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