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收到财政部门的“节约能约利用资金”、“其他污染防治支出”等项目经费是否可以记入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这么记账,企业所得税参考下文
如果符合下文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合并纳税,但是相应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