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现向一内资企业借款,需按借款金额支付年息20%,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56%,请问我公司在支付时以什么票据入帐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即是对方开收据?还是对方在其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能代开利息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需要开发票,资金占用费,或税务代开。
文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范围,应持合法有效的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计算扣除.
1、利率限制。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问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该条明确了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在贷款条件基本相同下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