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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12-03-19 12:09:57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与其他事业单位合伙出资成立一家非营利性研究中心,请问我公司的出资款是否可以“按视同捐赠”项目,作所得税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出资方若约定为“捐赠”,捐赠的税前扣除:
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作为投资处理。如果作为当前费用处理,分公益性捐赠及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专家回复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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