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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劳务员工之工资费用是否可列为计算14%福利费基数

2012-03-20 15:00:43
提出如下问题:
税务专家,您好

我企业是生产加工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青岛,企业员工有1500多人,都是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输送的人力,但计算企业所得税,福利费列支只能与企业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薪资计算.变成企业福利费会超支很多,需做纳税调整.

此情形在上海很多企业也有,上海税务局于2012年1月6日有发一个文,文号是沪国税所[2012]1号,有说到:劳务派遣员工资企业可列为工资总额的基数,不知道此发文,是不是也能适用于其他地区?盼回复.谢谢~~



文号内容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号 2012.1.6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浦所〔201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下载: doc 文件

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20 年度

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派遣员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数额 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数额

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计 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计

合计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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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此文只能在上海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使用,其他地方并没有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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