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新办企业,会计按账面利润预交了企业所得税,结果由于核算不规范,实际利润为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负数,请问,对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否在以后年度来抵交,有无税法依据?
2\新办企业,开办费按5年分摊进入费用。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比如总额10万,每年摊销2万)我们按5年分摊,合并当年业务招待费后按税法限额据实扣除,是否正确?
3、我们是CAG加气站,购买燃气与售气的差异我们称为输差(库存容器是恒定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需要申请退税,请查询税收征收管理法
2.记入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在记入的当年全部调整。
3.可以向税务清单申报扣除,具体建议您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