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本企业资金困难,自然人股东提供资金给企业周转使用已若干年(金额较大),在此期间企业未支付过利息给该股东。请教老师:该业务存在税务风险吗,如存在都涉及到那些税种?如何规避?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属于关联交易,应按无关联企业所能接受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利息收入需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